秘书职业资格:行政文书-意见

    (一)意见的概念
    意见是党的领导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之一。1996年5月3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《中国共CD机关公文处理条例》规定:“意见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。”
    (二)意见的分类
    按行文方式分,意见有直接发文和随通知转发或批转两类。按性质和内容分,有规划性意见、实施意见和具体工作的意见。
    规划性意见介就某一时期或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大体构想的意见,类似于“计划”中的规划、纲要等。不同之处在于,计划有较强的约束力,一经会议通过或由上级批准,在其所涉及的范围内是开展工作和进行监督、检查的依据;而意见只是参考性意见,具体执行时有较大的灵活性。
    实施性意见是指在实施政策、法规性文件时,就如何贯彻会议或上级文件精神提出的原则性要求。
    (三)意见的结构、内容和写法
    意见通常由首部、正文两部分组成,有的还有附件:
    首部一般包括标题和成文时间两个项目内容;有时在成文时间前注明发文机关名称;如果以文件形式行文下发,还应有主送机关。
    (一)标题: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,如《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》。
    (二)成文时间:可在标题之下或正文之后注明。
    (三)正文:包括发文缘由和具体意见两部分,有时还有贯彻执行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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