辽宁省安全评价收费指导意见
一、行业调整系数
1.烟花爆竹制造业2
2.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,管道运输业,石油加工业,化学原料、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,燃气生产及供应业1.3
3.金属、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,黑色、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,炼焦业,水利工程、水力发电业,火力发电,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1.2
4.仓储业,铁路、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,水上运输业,航空运输业金属制品业,非金属矿物制品业,通用设备、专用设备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.0
5.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,公众聚集场所,木材加工及木、竹、藤、棕、草制品业,造纸及纸制品业,家具制造业0.8
6.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,仪器仪表及文化、办公用机械制造业,道路运输业,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,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,食品、农副食品、饮料加工业,烟草制品业,纺织业,纺织服装、鞋、帽制造业,皮革、毛皮、羽毛(绒)及其制品业,水的生产和供应业,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,通信设备、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,邮政、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0.7
二、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0.8-1.2
3.2 验收评价
3.2.1 同3.1.1。
3.2.2 在3.1.2的基础上增加20%。
3.2.3 同3.1.3。
3.3 综合现状评价
综合现状评价的收费可参考3.1.1和3.2.2。
3.4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专项安全评价
3.4.1 经营企业
(1)基本评价费用(单一品种):一般危险化学品0.5万元,剧毒品1万元;
(2)经营品种每增加1个,评价费用增加10%。
(3)有储存场所的经营单位,在上述评价费用的基础上按照现状评价的标准增加储存场所的费用;
3.4.2 加油站
一级0.8万元,二级0.7万元,三级0.6万元。
3.4.3 其他类型专项评价
基本评价费用暂按1.5万元收取,具体收费可参考3.1-3.4.2进行。
4 其他
4.1对于拖欠评价费用的单位,评价单位应通报连席会其他评价单位。在该单位未付清欠款的之前,其他单位不得为其提供安全评价服务。但以下情况除外:
(1)安全评价机构提交的评价报告未达到合同要求;
(2)由于评价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。
4.2 本意见由辽宁省安全评价机构联席会会员单位认可后,报辽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生效。
4.3 违反本意见的评价单位,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处理。 转贴于:安全评价师_好考试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