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规则


  一、为加强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管理,规范安全评价人员从业行为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》,制定本规则。 
  二、本规则所称安全评价人员是指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,经资格登记,取得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》的人员。 
  三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(以下简称:发证机关)统一管理。 
  四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后,只能在所登记从业的安全评价机构执业。 
  五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,应当在收到考试合格通知书后6个月内,向发证机关申请资格登记。 
  六、申请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 
  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;
  ㈡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通知书;
  ㈢具有有效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; 
  七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程序: 
  ㈠申请人填写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申请表》; 
  ㈡省级安全监管部门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,并报发证机关; 
  ㈢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。对审核合格的,予以登记并颁发《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》;不合格的,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。 
  八、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予登记: 
  ㈠年满65周岁的; 
  ㈡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从事安全评价工作的; 
  ㈢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; 
  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。 
  九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,自准予登记之日起计算。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者,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续期登记申请。 
  十、申请续期登记,应当提交下列材料: 
  ㈠续期登记申请表; 
  ㈡安全评价机构的意见; 
  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; 
  ㈣登记期间的业绩证明材料; 
  ㈤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情况; 
  ㈥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。    转贴于:安全评价师_好考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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